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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办国家教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到香港私人机构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9 生效日期: 1992-10-09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使、领馆,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 
  经我争取,港英政府1990年9月决定,允许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到香港的非中资机构工作,条件是;在外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居住两年或两年以上,具有香港缺乏的特殊技能、学问和经验,符合入境及保安一般规定,持有香港机构的聘用证书。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在英国本土或面国驻海外的使领馆申请去港工作签证,其家属也可以团聚为理由赴港,但须在外国居住满两年以上且符合香港入境及保安一般规定。获准到香港工作的外国的中办公民在港住满七年后,可申请居留权,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消息公布后,海外反应热烈,对此事如何实施十分关注。据悉。目前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已有几十人应聘到香港工作。 
  我们认为,港英这一决定,对保持香港经济繁荣。纾缓香港人才流失,有一定作用;这部分人到香港工作也有利于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沟通,有利于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当然,也要对海外敌对势力,包括所谓“民运分子”乘机混入香港保持警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应聘到香港私人机构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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