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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0 生效日期: 2007-02-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在实现全省民营经济腾飞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注入和扩充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增强信用担保实力和规模。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每年应以不低于原注册资本金30%的比例增加担保资本金。继续执行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担保机构资本金计划,对市(州)及重点县(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倾斜。开发银行软贷款注入担保机构资本金,各级政府应按照1∶1比例的要求搞好匹配。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2007年全省担保业资本金要达到50亿元,担保能力力争达到200亿元。
  (二)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要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对没有或少量出现担保代偿的担保机构,应适当划出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给予奖励。
  (三)在全省担保体系建设中,要探索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对开展再担保业务给予必要支持。
  (四)实施重点扶持计划。按照经济区域,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区域经济贡献大、辐射示范效应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政府出资为主的20户左右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区域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扩大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担保体系建设。用于为开发银行软贷款匹配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资金,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创新项目的补助资金,开发银行软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等。
  (六)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的税收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八)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要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将担保放大倍数合理、有效放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十)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要依托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一)金融部门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受理由担保机构承保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短期贷款项目,应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建立“绿色通道”。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
四、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与服务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把担保体系建设作为实现民营经济腾飞目标、破解融资难瓶颈的重大举措,积极采取扎实措施予以推进。
  (十三)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协调机构,履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担保行业的发展方向,控制担保行业的系统风险,促进我省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工作的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将担保机构信用等级提供给金融等相关部门使用。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效绩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效绩考核,以此作为各种政策扶持的依据。对经营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不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半年以上不从事担保业务、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而擅自成立的担保机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业资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发挥省信用担保协会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努力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全省担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省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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