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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6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百日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国家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年”和“攻坚年”。为认真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以下简称“百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和实现“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整治活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组织领导
  此次“百日整治活动”由市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包括两个开发区,下同)、市属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百日整治活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百日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四、整治时间
  2007年3月15日一6月25日。
  五、实施步骤
  此次“百日整治活动”分宣传动员、自查整改、复查督查、考核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5日一3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及时建立“百日整治活动”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百日整治活动”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动员大会,对“百日整治活动”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百日整治活动”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单位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事故隐患的监督作用,为“百日整治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26日一4月25日)。
  各社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百日整治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有计划地开展自查,每一项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隐患无法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4月26日前,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以专题汇报形式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复查督查阶段(4月26日一6月10日)。
  市属各部门直接管理和直接监管的单位,由市属各部门负责组织复查,其他单位全部由区(县)组织复查。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带领“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根据社会单位自查整改汇报材料和复查结果进行归纳分类,制作事故隐患台账,详实记录隐患单位、隐患性质、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情况,确定一批重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摸清整改的难点和主要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解决对策,确定监管责任人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事故隐患的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停产停业,对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四)考核验收阶段(6月11日一6月25日)。
  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百日整治活动”的考核验收。6月11日起,市安委会将组织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目标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文下发)。考核验收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部分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监管失职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给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整治重点
  此次“百日整治活动”以消防、道路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燃气、旅游和建设领域(包括市政工程维护)为重点,涉及各行业、企业和各社会单位。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法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一)消防安全方面。继续深化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完善隐患立、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摸排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严格落实辖区政府挂牌督办和媒体公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火灾隐患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单位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餐饮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范围,切实做到检查一处,整改一处,规范一处。
  (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加强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管,整顿运营秩序。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强化车主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惩戒各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加强危险路段和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监控。
  (三)煤矿安全方面。加强瓦斯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督促煤矿企业上半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做好职工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水、火、瓦斯、顶板管理,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法小煤矿,加大对已关闭煤矿的监控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依法行政许可,严厉查处无安全资质从业单位,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监管,重点整治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落实相关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市区内拟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搬迁前期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非煤矿山安全方面。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治理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问题和露天开采矿山台阶过高的问题,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三级教育和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
  (六)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方面。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春季开工(复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及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施工现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七)旅游安全方面。督促旅游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隐患并予以整改;加强对景区(点)游艺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督促旅游接待单位加强对旅游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具有安全资格的司乘人员进行营运,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八)燃气安全方面。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燃气设施的巡检、检测、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演练并不断完善应急抢险预案;继续加强对民用燃气市场的安全整治。加强对民用、车用燃气钢瓶的管理和强制检测工作,坚决清理非法经营、运输燃气钢瓶的行为。
  其他行业也要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排查和治理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要求,开展好“百日整治活动”。
  七、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治安)、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民爆、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道路运输、旅游、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农机安全等行业、领域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市体育局、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市级管辖范围内的“百日整治活动”。
  (三)市国资委负责国有控股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市属其它部门负责各直属单位的“百日整治活动”。
  (四)各区(县)负责组织上述行业和单位以外的“百日整治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百日整治活动”,保证整治活动期间人、财、物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整治工作中要把握住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题研究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落实监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
  (三)各区(县)、各部门既要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又要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在检查中发现职权范围外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对不立即处理可能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隐患,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百日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提高集中整治的效果,巩固工作成果。
  (五)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百日整治活动”,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努力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通报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并将“百日整治活动”方案和总结分别于2007年3月25日前和2007年6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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