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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大做强劳务经济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劳务经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发展劳务经济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由于我省耕地承载人口多,单纯依靠种粮增加农民收入的空间有限,因此,逐步把 大量富余劳动力从土地和种植业中分离出来,外出务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通过劳动力转移,可以为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农民进城务工,有利于更新观念,增长见识,提高素质。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有序转移,对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也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步骤,是当前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选择和突破口。
  (二)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具备有利条件。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劳务输出规模已达到290万人,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外出务工收入逐年增加。但是,我省劳务经济发展总体上仍然存在输出总量不大、外出就业时间短、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结构不合理、农民劳动时间大量空闲等问题,特别是在农民劳务收入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我省农闲时间长,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发展劳务经济具有较大的潜力和空间,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发展劳务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劳动力就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技能培训为支撑,坚持城镇就业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就地就近转移与劳务输出、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流动有序、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劳务经济发展新机制,优化劳务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四)目标任务。从2007年起,经过4年的努力,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四个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覆盖全省、连接省外国外的职业中介及信息服务体系;覆盖面广、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至一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到2010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45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达到350万人(劳务输出即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年度内3个月以上);2007一201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其中2007年转移23万人,全省劳务输出规模突破300万人。
  至一提高技能就业水平。“十一五”期间,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400万人以上。其中,“春风工程”培训200万人,“阳光工程”培训200万人。2007年,完成“春风工程”培训40万人,其中技能培训10万人(含免费培训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阳光工程”培训40万人,其中示范性培训16万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逐年有所扩大。
  至一提高工资性收入比重。到2010年,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达到1800元左右,平均每年递增13%以上,力争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2007年,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达到1250元以上。
  至一深度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到2010年,争取使5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再逐步做到2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2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就近从事多种经营及非农产业。要把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放在与调整农业结构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突破口,把农民从土地和种植业中分离出来,为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三、发展劳务经济的主要政策措施
  (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强化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技能的必由之路,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基础。
  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农村中小学、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师资、设备、场地等培训资源有效利用的共享机制。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高度重视农村中学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
  实施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维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春风工程”。培训内容要贴近市场,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培训形式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流动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为主,积极推行师资、设备、技能“三下乡”,不断扩大培训面;组织好低保家庭子女的免费技能培训,把技能培训与送温暖、送岗位结合起来;实行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一条龙”服务,促进培训与输出就业的结合;加强境外就业人员语言、国别知识和文化礼仪的培训。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注重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认定一批具备培训基本条件和转移输出能力的培训基地。指导和帮助培训基地与院校、乡镇、企业的协作与联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实施培训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相关各项补贴,实施农村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免费技能培训计划。严格培训补贴标准核定,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减轻农民参加培训的经济负担。搞好申领发放培训补贴等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
  (六)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鼓励引导性政策措施,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加快小城镇建设,依靠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城镇二、三产业,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拉长产业链,增加就业机会。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兴办小企业,以创业促进就业。下大力气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种养殖业、高效园艺特产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及乡村旅游业等,扩大转移就业空间。
  落实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具有资金和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发展“一村一品”,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对农民个人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就业特殊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实现就业。
  (七)强化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劳务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及人力资源网站功能,畅通劳务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各驻外劳务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劳务信息的采集和反馈;在外出务工人员中聘请“信息员”;有关部门通过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及时采集和发布信息。通过宽带网、手机短信、劳动用工信息板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劳务信息。进一步搞好省、市(州)、县 (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把人力资源市场向劳务输出任务重的乡镇延伸。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适应季节变化和企业用工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大型劳动力供需洽谈、劳务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在组织转移就业中的作用。
  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民,按规定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清理和取消各类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
  (八)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充分发挥在开拓对外劳务市场中的品牌效应。巩固“吉林保安”品牌,做大“吉林加油工”、“吉林家政大姐”品牌,培育“吉菜厨师”、“吉林汽修工”、“吉林焊接工”、“吉林缝纫工”等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对品牌劳务输出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经济竞争力。
  充分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作用。在劳务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原则上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为依托建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建立相关机构,逐渐形成覆盖全国、辐射境外的劳务输出网络。驻外机构要在收集用工信息、开展对外协作、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对接、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确保务工人员输得出、留得住。建立绩效挂钩和奖惩机制,落实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的任务和责任。
  (九)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维权、帮扶工作。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有效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参加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或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筑等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劳务中介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并视情况减免仲裁费用。
  实施农民工帮扶救助行动。省及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县(市)建立农民工帮扶救助中心。主要负责为跨地区输出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经济法律纠纷等帮扶救助服务。农民工帮扶救助中心作为社团组织,可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救助。
  (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公办学校要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廉租住房,吸引有条件的农民工进城落户。
  (十一)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都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重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劳务输出基地、驻外劳务机构、信息网络等建设以及帮扶救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等支出。继续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安排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费,落实村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务经济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二)强化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输出统计工作,依托现有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对农村劳动力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台账、统一信息卡、统一统计报表,县(市、区)、乡(镇)、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乡(镇)、村建立劳务输出实名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劳动力资源底数、外出去向和收入报酬等情况清楚,基础工作扎实。
  (十三)做好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阵地,宣传各地在发展劳务经济中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特别是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典型,宣传到村,引导到户,帮助农民转变“小富即安”等保守思想观念,倡导和弘扬“劳务输出光荣”、“创业光荣”的风气,营造一个勇于走出去打工创业,关心、支持、参与劳务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劳务经济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劳务经济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依靠广大各级乡村干部党员,广泛动员,周密组织,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成立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农业、宣传、政策研究、财经(农办)、省发展改革、财政、地税、教育、商务、工商、统计、公安、司法、民政、人口计生、供销、中小企业发展、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省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安排专人具体抓劳务经济工作。
  (十五)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劳务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推进及保障措施。把劳务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每年对劳务输出规模、有组织输出程度、转移就业培训人数、劳务输出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先进县市评比,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市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劳务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帮助抓好劳务输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建立联系点,培树典型,示范引路。成建制、大批量的务工队伍,要由乡村干部带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开劳务输出渠道,推动劳务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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