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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我省各行业优秀高技能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能水平,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晋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0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年限满12年的劳动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市级或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为鼓励劳动者岗位成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用人单位生产一线的技术工人,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所从事的工种是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主体工种。
  第四条 三晋技术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推荐。中央驻晋企业、省属大型企业可以直接推荐。
  推荐三晋技术能手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成立三晋技术能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三晋技术能手应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通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七条 三晋技术能手表彰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被评为三晋技术能手的,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二)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以上资格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第八条 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名次者,可直接授予三晋技术能手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劳动保障厅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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