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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4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维护象山港交通与生产秩序,确保航道畅通,促进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创建和谐、平安的渔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象山港区域渔业生产规模,严格船证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是促进港域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港域稳定和沿岸渔民、企业合法权益,乃至宁波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的管理力度。要巩固张网清理成果,严格控制港内流网生产规模,不得新增象山港内生产的流网渔船,合理布局港内的海水养殖区域和规模。加强对持证生产渔船管理,保障合法生产,打击取缔无证生产,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二、加强执法管理和巡视监察,重点确保航道畅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执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象山港区域内海域使用和渔业生产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象山港海域的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各类违反海域使用,破坏象山港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违规事件,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查处象山港内无证船舶的执法工作,确保航道的交通安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以切实保护象山港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落实属地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经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县(市)、区要切实负责好辖区内象山港区域的资源保护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渔业生产正常秩序和航道通行的安全。要将象山港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全力支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帮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象山港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基层作用
  象山港沿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此项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各镇(乡)、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象山港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精神,加强辖区内渔民的管理,引导渔民合法、规范地进行生产作业,切实为象山港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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