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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8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切实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系列重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区(县)、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切实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范畴,研究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乡(镇)等基层政府和公安、建设、民政、综合治理、农牧等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专项资金,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二、完善机制,真抓实干
  各区(县)要按照“典型引路、逐步推开”的方法,选择不少于一个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村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重点完成好下列工作任务:一是建立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工作体系,区(县)、乡(镇)、村要按照《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在消防宣传、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方面建立明确工作制度,各村要建立义务消防小组,并结合实际,配备简易消防器材,形成对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二是研究制定我市乡(镇)、村消防规划等指导性文件,2007年要完成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乡(镇)即安宁渠镇、达坂城镇、板房沟乡、水西沟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各区(县)、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要按照《意见》要求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计划,为农村配置简易消防器材和消防宣传资料,建设消防水源,同时大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达坂城区专职消防队应投入执勤,乌鲁木齐县应在板房沟乡组建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村都应建立村民义务消防小组;三是构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创新农村消防宣传形式,广泛动员相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达到每年为中小学生和村民上一堂消防安全课的具体要求。
  三、加强指导,广泛宣传
  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编制农牧民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作品,积极通过乡(镇)中心小学课堂、乡镇文化站(室)、广播、电影等场所和媒体,努力提高广大农牧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部署开展“文明乡(镇)、文明村组”评选活动中,应将义务乡(镇)、村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常识普及率以及火灾事故指标等纳入评选内容。各区(县)要将辖区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不实、组织不利、影响工作成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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