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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 2007-02-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扣缴、主动申报纳税的表率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税法,遵守税法,自觉依法纳税,接受和支持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依法履行义务,主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本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保密,并做好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工作。年度终了3个月内,税务机关应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日常检查,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税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市地税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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