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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大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监察对象(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和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主要包括:
  1.行政审批中的违法及其它不规范行为;
  2.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的行为;
  3.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不力以及其它行政不作为问题;
  5.工作中推诿扯皮的问题;
  6.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7.其它违法、违规和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三)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所负责的工作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做到办事公开;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败诉案件;
  4.是否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5.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6.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7.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和规范;
  8.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 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
  (一)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监察事项;
  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大事实事等重点工作确定监察事项;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监察事项;
  4.根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确定监察事项;
  5.紧贴经济建设中心、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政策的决策和实施开展监察事项;
  6.围绕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失职渎职、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发生开展监察事项;
  7.根据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责任问题开展监察事项。
  (二)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专题调查。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业务部门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立项。
  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对经批准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2.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3.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4.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5.检查的时间安排;
  6.检查的工作要求;
  7.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的变更,应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五)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应当在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特殊事项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发出的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六)对行政效能的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七)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八)对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行为,检查组或者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
  检查或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或者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做出重要监察决定或者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同意。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一)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者调查事项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者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者被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者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四)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者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者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察机关经检查和调查,发现被检查、调查单位及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大庆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发出《监察通知书》和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追缴或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等行政监察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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