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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市经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包括: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参与向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工作。
  (6)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7)拟定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8)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全部管理工作。
  (10)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内贸管理方面相关职能划给市商业局,主要包括:
  (1)参与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工业产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
  (2)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
  (3)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
  (4)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4.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能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行业规划,起草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工作。
  2.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制定以及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提出实施工业立市、加快工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性建议;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支柱产业的调整方案,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研究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调节工业经济运行的建议及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和工业重大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大项目的筹划、推进工作,对全市工业项目建设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督查督办;研究提出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工业投资方向;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初审和上报;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服务。
  (四)负责拟定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政策措施,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全市工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
  (六)组织拟定工业发展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指导规范健康发展。
  (七)分析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趋势,制定工业利用外资规划;研究提出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负责组织工业领域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规划、政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新能源开发规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开发新能源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工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工作;组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在沈中省直企业的发展。
  (十)研究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等重大问题,监督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工业领域跨地区经济协作;负责沈阳参与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经济技术合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负责对外埠企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培训,指导企业制定引进智力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盐业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委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秘书、档案、信访、宣传、安全、保密、保卫、信息、督查督办;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
  (二)投资与规划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察办公室)。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工业投资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及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业系统改造调整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初审和上报;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初审及上报;指导和管理招投标、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工业经济运行动态信息;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工业运行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控工作,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金融部门,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参与制定涉及工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年度总量平衡及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协调重要工业产品的产运销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市有关行业实施总量控制和淘汰工作。
  沈阳市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汽车产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筛选及项目确定后的跟踪、检查、组织协调、配合服务。下设汽车主机项目处、汽车零部件处。
  (四)汽车主机项目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汽车整车产业布局及投资规模规划;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整车项目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协调汽车、改装车、农用车及摩托车产品公告;负责全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前期工作;指导沈阳汽车工业协会工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五)汽车零部件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汽车零部件项目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导协调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协作配套工作。
  (六)中直企业办公室(市航空产业发展办公室、市军工办公室)。指导中央、军工、省驻沈企业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属企业的发展;协调处理中央、军工、省驻沈企业与市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指导中央、军工和省驻沈企业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参与研究促进“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企业承担军工配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军工生产线封存及战时动员等有关工作;协调和落实国防军工军品科研试点任务。负责编制沈阳市民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筹划、指导、协调民用航空等产业项目。负责审批我市乙、丙类通用航空公司的设立。负责中省直企业及民用航空企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七)轻纺建材处。研究拟定轻纺建材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轻纺建材行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指导轻纺建材行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
  沈阳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办公室
  研究落实中央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争取国家支持;研究拟定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筛选及项目确定后的跟踪检查、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装备制造业招商引资和产品配套协作;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机械装备处、机械装备项目处。
  (八)机械装备处。负责研究拟定我市机械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各项政策,争取国家支持;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机械装备制造业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九)机械装备项目处。负责重大机械装备项目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品配套协作;负责重大机械装备项目的立项、论证、筛选及项目确定后的跟踪检查、组织协调和服务等。
  沈阳市医药化工产业发展办公室
  研究落实中央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研究拟定全市医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医药化工产业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医药化工产业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筛选及项目确定后的跟踪、检查和组织协调;负责医药化工产业的招商引资和产品配套协作。下设石油化工处、医药处。
  (十)石油化工处。负责全市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结构调整意见,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监督指导本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地方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骨干企业及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行业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参与本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形势预测;指导石化行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负责沈阳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一)医药处。研究拟定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本行业发展动态,指导骨干企业结构调整;负责医药行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经营特殊中药材和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二)冶金处(市冶金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市冶金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结构调整;负责冶金行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组织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拟定地方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采集行业经济运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行业形势预测;指导冶金建材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经济协作处。负责联系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我市外地商会工作;负责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并重点参与大沈阳经济区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经济技术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我市赴外地开办企业的指导;承担沈阳市对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协调衔接沈阳支援西藏经济项目工作;负责外埠企业、事业单位驻沈办事处审核登记以及年审工作;负责外埠企业、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服务。
  (十四)农产品深加工处。研究拟定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农产品行业的招商引资和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指导农产品行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
  (十五)食品处。研究拟定食品制造及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食品行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六)科技处(市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研究拟定全市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发展、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规划、政策;组织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体系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并申报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产业技术开发与重大装备研制、新产品开发等计划;负责用于工业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编制和分配;负责市工业企业优秀新产品奖评审、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管理工作;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本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七)培训处(市企业引进智力办公室)。拟定经济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制定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编制职工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制定引进智力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电力管理处、市电力办公室、市环保产业办公室)。编制并实施市工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规划,指导全市工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开发新能源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节水和节油工作;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品(项目)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清洁生产促进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全市有关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节能监测和有关协会工作。
  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行政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参与热电联产电、热价格调整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等重大问题,监督电力调度机构,协调燃料等生产要素的供应工作;负责电力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指导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联系指导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负责热电联产发电企业和机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证审核及发证;负责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管理;实施发电厂(机组)、变电站、电网并网运行许可管理;实施使用、改造、扩建公用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实施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实施电力设施3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管理。
  (十九)经济综合处。参与编制全市工业经济年度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工业领域产业政策;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总体情况预测分析和评价;负责承担市级课题调研的组织起草;组织协调委内有关处室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中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委内工业经济方面的综合性文字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处。负责全市工业领域利用外资归口管理,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利用外资政策和规划;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指导工业系统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对外招商网络;负责全市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型、鼓励类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申报;负责全市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负责全市工业领域对外合作交流活动;负责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外事工作。
  (二十一)行业指导处(政策法规处、审批处)。负责落实国家减免企业金融债务的相关政策;协调司法部门处理企业债务诉讼案件;负责行政复议与应诉,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工业系统普法;负责全委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停产整顿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四大工艺”厂点的调控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工业经济领域协会的统一归口管理;指导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全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工作。
  参与指导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推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负责股份公司设立的报批;参与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推广及管理咨询工作;参与名牌产品战略管理和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参与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工作;联系市企业管理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和市青企联建设工作;负责对委属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的政策研究;负责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十二)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盐业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盐业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食盐定点生产加工和批发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食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向国家和省上缴各项费用的督办;规范和整顿盐业市场流通秩序,指导盐政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等县(市)盐业管理和稽查工作。拟定全市地方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煤炭工业布局及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负责煤炭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及委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交流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定全委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财务审计处。负责委机关和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国有资产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与评价;承担财政拨款的转拨和财务决算编制、汇总工作;负责委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老干部局
  负责原机械、冶金、医化、轻工、纺织5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经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下设综合处、轻纺老干部处、重化老干部处:
  (一)综合处。负责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离退休干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工资及原市经委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组织离退休干部的各项集体活动和每月的老干部活动日;负责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负责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轻纺老干部处。负责原轻工、纺织行办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重化老干部处。负责原机械、冶金、医化行办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委行政编制17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市装备办、市汽车办、市医药化工办主任和专职副主任职数),老干部局局长1名(副局级),纪检组长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老干部局处长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1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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