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
  三、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编制规划草案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基本思路研究(2007年2一6月)。全面开展我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技术支撑等工作;部分委托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
  第二阶段:提出规划框架(2007年7一12月)。配合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划定我省进入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
  第三阶段:编制规划草案(2008年1一6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将规划草案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协调,报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完善规划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总体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我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为规划编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涉及领域多、覆盖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工作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只在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开展,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行政区不再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规划。鉴于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涉及到具体的市(州)和县(市、区),各地要按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三)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动员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充分发挥省“十一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动员新闻媒体加强规划工作宣传,让全省各个方面了解规划、认知规划,把规划编制过程变成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王怀臣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解洪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帅克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永湘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何健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光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谭开林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强言省水利厅总工程师
赵世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罗增斌省林业厅副厅长
袁家虎中科院成都分院副院长
隋川成省环保局副局长
吕弋培省地震局副局长
钟晓平省气象局副局长
冯先光省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担任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