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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7]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通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的力度
  各地、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的规定,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外,另行依法加处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且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发生事故后逃匿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缉捕力度。对瞒报、逃匿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监察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二、进一步加大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明原因死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事故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要进一步规范法医鉴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死亡鉴定报告,逃避安全监管、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强制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疏于管理的行为,对官商勾结、身陷非法利益格局等腐败问题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商请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事故责任人,着力解决目前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刑事处罚偏轻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引导社会监督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事故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注意保护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暴光的事故瞒报信息要及时认真核查,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对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的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惩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震慑和警示瞒报、逃匿等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通报》精神,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7)23号)要求制订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当前要着力抓好已公告的煤矿矿井关闭任务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发生。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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