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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无路权机动车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治理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办、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打击走私办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查处取缔假(套)牌证机动车、报废车、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等六种无路权车辆(以下简称“无路权车”)执法行动和道路交通执法环境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和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悬挂清晰完整的合法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等法律证件,并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自觉接受交通执法人员的查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或使用走私车辆、报废车辆、涉嫌被盗抢车辆;
  2.驾驶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未经年度安全检验合格的车辆;
  3.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及行车手续,使用已作废的号牌;
  4.使用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车辆。
  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六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零七条等法律法规,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查扣的走私车辆交由打私部门收缴并处罚;
  2.对查扣的被盗抢车辆交公安刑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对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扣留该机动车,并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分别处2000元和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对查扣的套牌非法营运车辆,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交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6.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车辆拍卖后上缴国库。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教育管理,主动排查违法车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守法行车,不得为违法人说情或庇护。
  五、广大市民有权举报上述违法车辆,举报电话:84299110,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对拒不接受处罚或严重干扰执法活动的行为人,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妨碍公务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路检稽查力度,认真受理市民举报。对不作为或私放车辆等徇私枉法的行为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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