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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和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2005)5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2007年在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问题。
  2.补助与费用减免相结合。城乡医疗救助实行费用减免和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减免有关费用,政府根据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确定救助对象要尽量避免按病种进行救助的办法,具体条件由各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科学制定救助方式和标准。城市医疗救助方式分优惠政策减免和限额救助两种。
  1.优惠政策减免范围及标准。优惠政策减免是指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对其发生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本市非营利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胃镜、γ照像、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住院减收床位费20%,治疗费20%。”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实际自行补充优惠政策。
  2.限额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资金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可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限额救助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制定,一般应以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依据,救助起付线应适当降低,有条件的可不设起付线,最高救助限额应逐步提高,一般不低于3000元燉年。
  有条件的区县可积极探索和推行常见病救助,对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对象家庭通过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三)规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
  三、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救助和优惠政策减免三种。
  1.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2.限额救助。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限额救助标准由各区县、高新区自行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3.优惠政策减免。由各区县、高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或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四、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坚持每年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市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财政特别困难区县予以适当补助。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并做好城乡医疗救助日常性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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