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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减轻了农民群众医疗保障负担,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从运行情况看,各区县发展还不平衡,参合人口、筹资水平、保障能力还有待提高,个别区县方案制定不尽合理,基金沉淀过多,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伐,走出一条农民满意、社会认可、财政能负担、有自己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切实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7号)要求,从2007年起,我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以来的经验,及早筹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淄川区、高青县、沂源县要在总结市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好基线调查,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全面试点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试点方案》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审批实施。已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试点方案,完善管理机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安全、科学、高效运行。各试点区县运行周期未完全调整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次筹资工作中完成周期调整工作,从2007年1月起,资金筹集、报销时间、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必须与财政预算年度一致。要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参合率。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参合的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障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群众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为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合计补助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20元。财政补助中,省财政对我市试点区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结合省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对各区县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对张店区、临淄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对高青县、沂源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高新区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扩大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乡镇)的通知》(淄政字(2005)3号)规定,财政补助经费自行解决。为保证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筹资工作实行全市统一进度,个人筹资和县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全部到位;市财政根据个人筹资及县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县级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四、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和山东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加强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和配备必要的经办人员,为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为2007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效率。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市、区县信息化建设,实现参合农民信息网上直报,市及各试点区县要拿出专门经费,加快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建设,2007年7月1日前在全市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参合农民医药费网上审核报销,做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五、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一)探索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逐步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可以采取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也可以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等方式筹集。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要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基金专户。各试点区县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严格审核参合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要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统筹合作医疗资金,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严禁搞虚假配套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农民缴费到位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定点医疗机构垫支补偿金,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补偿金。
  (三)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完善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严禁挤占、挪用、滥用、冒领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内容。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县、乡、村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各区县每年按3%左右的比例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试点区县管理和使用。
  六、因地制宜确定补偿模式
  坚持既“补大”又“补小”,以大病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的补偿原则。根据我市实际,目前仍以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或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为主。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可为参合农民设立家庭帐户,也可部分或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但不得将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家庭帐户管理。家庭帐户资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资金。积极探索将部分影响农民健康的慢性病、地方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范围,但要明确病种,加强对患者补偿的监管。可将住院分娩、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等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国家计划内的免疫接种项目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七、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一)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各试点区县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和对医疗服务、补偿的意见建议。在调整方案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摸清试点启动后对农民医疗需求和医药费用的影响,把握农民参合和就医选择的变化趋势,分析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准确掌握实情,为制定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二)合理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补偿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模式,科学测算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不能简单地随筹资水平变化而增减,年度结余资金应控制在10%以下。方案制定和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住院)统筹基金,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坚持循序渐进,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试点区县要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合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掌握在15-20%,建立家庭帐户的,可根据筹资情况制定适当的报销办法。探索建立乡镇、市及区县、市外及市级以上三级住院统筹起付线,乡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0-200元,区县、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600元,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1000元以下部分补偿比例以25%、1000元以上部分以30%为底线,适当区别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以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可划分为1000-3000元、3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20000元、20001元以上等区段,但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区间划分不易过细,悬殊不能太大。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乡镇报销比例的80%执行,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60%予以补偿。大病(住院)统筹封顶线可调整为3万元,取消县内就医转诊。
  八、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使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要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顺加不超过25%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的药品不得擅自加价。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守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实行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审核签字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滥开大处方、乱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严格执行《山东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鲁卫基妇发(2004)16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鲁卫基妇发(2004)17号),不得随意扩大报销范围。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提高幅度按照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鲁政发(2003)111号文件的通知》(鲁卫中发(2005)2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农民自付医药费用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参合农民在村级卫生机构就医,应全部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列药物,在乡镇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费医药费用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在县、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费比例应控制在15%左右。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对《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种类进行适当增减,作为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增减幅度不超过《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种类的20%,增减药物目录必须经市卫生局批准,省卫生厅备案后方可执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要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区县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九、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加大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数额每年应不低于100万元。基金的组成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福利彩票和“慈心一日捐”等,同时要积极动员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同参与支持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医疗救助的形式,一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仍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各级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科学合理确定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协调发展,共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参合和农民群众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问题列入任期目标及年度工作考核。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基金筹集等重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做好筹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制度,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完全用于农民群众医药报销补偿。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不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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