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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易货出口粮食经营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7 生效日期: 1994-06-0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政发[1994]第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总后生产部(经贸局): 
  为制止在对原苏东国家的易货贸易中出现的将易货出口粮食转口到非易货贸易的国家和地区,冲击正常贸易出口,破坏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2]33号文件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易货出口粮食经营秩序的管理。 
  (一)对经营易货出口粮食的外贸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曾将易货出口粮食转口(或现汇出口)到非易货国家(地区)的违规经营的公司,一律不得再分配给易货出口粮食配额。各地易货出口粮食配额分配情况须报外经贸部(发展司),经审核后各地有关企业方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特别是海运易货出口粮食数量较多的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针对本地情况制定保证海运易货出口粮食不被转口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对违规公司的处理办法,该办法应包括对违规公司经济处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办法等具体内容。 
  (三)监督本地有关公司认真填报《海运易货出口粮食登记单》和核销手续。出口粮食装船后,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五日内将装运情况及主要报关、装运文件传真报送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二、外经贸部委托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玉米联营出口公司对海运易货出口粮食进行跟踪核查。核查办法由两公司联合制定。 
  三、一旦发现装运我易货出口粮食的船只在非易货国家(地区)港口卸货,即对有关出口公司(包括以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的公司)按违规转口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违规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及相关的处理。外经贸部将对上述公司给予取消易货出口粮食经营权、易货经营权直至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同时公布处理情况。 
  四、外经贸部对违规公司所在的省、区、市,将给予扣减相应数量易货出口粮食配额的处罚。如发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违规公司管理监督不严或不予认真处理的情况,将加倍扣减易货出口粮食配额。扣减配额时,如当年度配额已用完,则扣减下年度配额。 
  五、部委所属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有违规将易货出口粮食转口行为者,按上述三、四两项规定处理。 
  六、易货出口粮食配额原则上应出口本地粮食。新疆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易货出口粮食本着经济合理原则应陆运出口,不予办理海运出口许可证。 
  七、对不符合粮食出口质量而强行出口或采取欺骗手段出口者,商检部门在经查实并报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作没收处理,没收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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