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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在建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函[2007]111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政委,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桥梁工程数量不断增加。通过调研,全省市政桥梁工程建设在质量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主要是:施工企业及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项目管理部存在着人员专业不对口或无证监理现象,监理行为不规范、不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资料不完整、不全面;缺乏对桥梁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及分部工程验收前的结构安全检测,技术数据不足;监管责任不明确,部分工程不进行强制性监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是近年来国内桥梁工程坍塌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水平,加强全省在建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强制监督应由省建设厅审核通过的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来承担。
  二、加强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工程开工前,应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工程开工后,应对施工、监理单位在制定施工和监理方案、措施及其与规范标准的符合性,施工、监理单位执行落实施工和监理方案、措施等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中,应加强对验收行为(相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方是否参加、参加验收人员资格的有效性、验收程序的合法性等)的监管及工程实体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
  三、加强检测、检验
  所有新建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检验、检测,成桥后必须进行动静荷载检测,检测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复验必须委托给具有省建设厅许可的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市政桥梁桩基础检测、结构构件检验及工程竣工前的桥梁动静荷载检测必须委托给具有省建设厅许可的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过程中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见证取样的管理、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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