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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2 生效日期: 2007-07-02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根据《预算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招商经费补助、技改贷款贴息、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金、“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名牌和商标奖励资金、质量体系认证奖励金、节能补助资金、中小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补贴、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扶持资金以及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的与扶持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
  (一)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遵循,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享受一项市政府出台的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包括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不得向多部门申报政策扶持。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当年有新增税收且扶持金额不能高于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对新上的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以及实际投资额巨大、前景看好、能起到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在建设期经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以安排适当扶持。

    第四条 成立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五条 市经委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工业发展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经委负责所分管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扶持政策标准导向和年度工作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包括与市经委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审定项目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办理资金审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七条 市经委在安排年度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项目时,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条件、专项、范围、重点、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及支持标准等。工作方案可按专项分别制定,不同的专项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内容。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遵照执行。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规划、节约、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与规定。

    第八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小组审议、项目公示、上报审批、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每年年初由项目主管部门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社会发布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按有关申报指南所确定的范围,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税收隶属关系,县(市)区所在地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发)局会同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由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经委及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资金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合法有效凭据;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各专项安排需要的材料(含招商到资证明、产学研协议、高新技术项目证明、节能监测报告书、名牌和著名商标批件、环评等)。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在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资格,并予通报,情节恶劣将通知相关监督检查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各县(市)区经贸(发)局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提出意见。如出现重大失误或多次失误,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对所分管项目实施初审。主要从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备、有效,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及要求等方面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评审。市经委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专家的选择和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对通过的企业,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就企业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实必要的财务凭证),如有需要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是企业申报项目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审议小组审议。市经委与市财政局组成的项目资金审议小组对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和扶持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上报审批。经公示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下达资金。根据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经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并于三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并取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市财政局将停止对项目单位的一切资金扶持,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应于项目资金安排的次年一季度前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总结,并上报市政府。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按各项资金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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