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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10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精神,指导我省化工和烟花爆竹等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加强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隐患排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三)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四)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五)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安排部署、自查自改、督查检查、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份)。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化工、烟花爆竹企业,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份)。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治理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本地区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三)督查检查阶段(8月份)。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成督查组,对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9月-12月)。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市州安全监管局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再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工和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还要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在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四)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及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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