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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

  为了指导和促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部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理财的总体目标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全省的依法理财工作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全省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财政调控体系运转灵活、制约有力。全省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事权与财权统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基本形成。
  (二)财政法规制度基本完备。科学严密的财政法规制定程序基本形成,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配套,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三)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合法、科学、规范的理财程序基本建立。财政决策和预算管理等理财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制度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全面普及,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切实可行,财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四)财政监督有力。科学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完备,完整规范的理财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政府理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基本形成,财政行政执法基本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财政法律制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财经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五)理财环境改善,财政干部队伍素质优良。财政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政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遵守财政法律制度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理财能力全面增强。
  二、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
  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是:
  (一)合法理财。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理财。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财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财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财政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统一。财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财政管理职责,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完善财政职能,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依法理财运行机制
  (一)依法界定和完善财政职能。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权力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并理顺关系,科学配置职责权限,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运作机制。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类体系。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强化基础信息和项目数据库管理,切实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入收缴程序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逐步建立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建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还款准备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节约财政资金。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资本收益和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客观依据。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和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继续推进“以收缴分离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收入纳入预算、收支脱钩管理、支出分类核定、执行严谨高效、决算绩效考评”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市、县三级财政分配关系,减少中间环节,积极探索财政“直通车”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对会计、评估行业的监管,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规范行业运作。推行和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政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调控机制。规范公务员待遇,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机关相同职级公务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健全财政法制体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过错责任追究以及财政审批等纳入立法范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科学规范。
  (二)规范财政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工作制度,规范立法程序。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讨论通过,杜绝违反程序随意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财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避免违反上位法、脱离实际以及规章间的相互冲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立法技术上的优势作用,把好法制建设关。
  (三)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议,推进实施法律法规所需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
  五、规范理财行为和程序,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一)健全财政决策机制。在作出重要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二)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规程,科学规范预算编制的方法、步骤,明确各环节工作任务、时限及职责分工,实现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行。科学制订预算收入预测指标体系和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对外公开。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制订预算资金缴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入库和拨付的工作程序、审批权限、时限及职责分工,实现规范、高效运行。及时分析预算执行信息,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制订相应的预算资金增减管理办法,明确预算增减的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应的行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办理预算变更。
  (四)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讲究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要不断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各类专项资金需求项目的规划、审核和论证,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提高分配拨付效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五)建立财政决算规程。规范决算编审程序,建立健全决算编审责任制度,确保财政决算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利用决算数据分析财政管理现状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效益。
  (六)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划分和依法界定财政执法职能、执法岗位和执法主体,严格规范执法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使依法理财成为财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六、强化财政监督,健全监督机制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要依法向同级人大报送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报告,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要求,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和接受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
  (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好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层级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形成监督合力。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建设“阳光财政”的要求,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权,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投诉、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强化对政府理财的社会监督。
  七、积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建立财政绩效评价体系。要按照全面考核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按照指标科学、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要求,确定财政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围绕财政支出项目、部门财政支出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以财政外部评价为主、财政内部评价为辅,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二)循序渐进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要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当前要侧重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编制方面的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的评价要着重分析和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评价要注重考核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积极探索和适时推进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作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反映。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理财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据以实施奖惩。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八、实施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惩戒机制
  (一)财政管理活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应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执法文书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和法律论证制度,建立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三)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及时有效的理财过程纠错机制。健全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理财行为的权责统一,明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追究方式等。制订过错责任追究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对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坚持有错必纠、处罚到位、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强化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
  九、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理财能力
  (一)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强化财政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全省各级财政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和财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意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加强财政财务工作人员新知识、新政策、新制度、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依法理财工作。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资格制度。明确财政工作岗位任职条件,实行岗位资格考试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因岗择人,人尽其才。建立规范的干部轮岗机制,促进财政管理工作廉洁高效的运转。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理财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公务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要求,财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建立个人学法考试考核档案,所有财政干部每年必须接受一次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四)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财政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依法理财工作全面推进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厅(局)长是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依法理财的组织、实施工作,把依法理财贯穿于财政工作始终。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经常研究本部门法制建设情况,分析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检查督促。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三)建立依法理财工作考核机制。把依法理财作为考核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做到奖惩分明。
  (四)积极实施“金财工程”,搞好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推进依法理财提供技术支撑。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相关部门之间,要努力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和完善财政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传输财政管理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财政部门应当公开财政信息,为公众查阅、咨询、监督财政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营造良好的依法理财环境。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财政法制教育网络,结合财政工作重点和财政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财政法制教育主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的理解和认同,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全省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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