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农培办[2007]7号、杭财农[2007]322号
各区、县(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委〔2006〕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制定的《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扶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农培办〔2005〕4号、杭财农〔2005〕415号)废止。
2007年5月25日
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素质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4〕20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56号)和《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委〔2006〕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农民素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运用现代农业技能的能力,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后备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技能和务工农民的岗位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稳定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培训工程资金的筹资渠道主要是各级政府、企业和各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均应根据当地农民素质培训实际,设立培训工程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由培训工程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专项资金要直接用于农民素质培训。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分定额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市级培训补助资金三种形式。
第五条 定额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年度培训工作任务,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等培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定额补助资金由培训工程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培训指标先按补助标准的50%预拔,在年底考核合格后再下拔其余补助经费。定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市)农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预备劳动力培训。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是根据当年度培训工程考核结果,对前八名的区、县(市)实施的以奖代补补助经费。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上年度定额补助资金额的10%给予补助,次年年初下拨。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级培训补助资金是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培训工作的需要给予的专项补助经费。市级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1+1”培训、市本级优势特色产业专项培训和全市农业适用技术和绿色证书教材编印的补助等。市级培训资金补助方案由负责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各级财政要安排足够的经费用于培训工程。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培训经费要与市级定额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统筹使用。各区、县(市)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当地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分解培训任务,各定点培训基地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确定培训办班时间和授课内容。定点培训基地凭培训台帐、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市)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要建立培训台帐,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进行网上登记。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培训工程无关的开支,区、县(市)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