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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81号

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好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持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伏季休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伏季休渔的海域、时间和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
  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网作业。
  二、今年伏季休渔的目标与要求
  1、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实现全面休渔的目标。
  2、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前回渔船所在地休渔。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确有必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市)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修船需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必须由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具证明,并向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港。
  3、休渔对象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
  4、所有渔业船舶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休渔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予以处罚。
  5、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6、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类型作业生产。非休渔作业类型渔船不得进入休渔海域变相从事拖网、帆张网、张网、桁杆拖虾等作业。
  7、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8、休渔渔船要做好防火、防盗、防台、抗台和防碰撞等安全工作。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9、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实行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有效措施。今年我市沿海涉及伏休管理的有4县2市1区,28个乡镇,212个渔村,全市应休渔船1595艘,休渔直接影响8万渔区群众生产与生活。伏季休渔关系到渔区的安定和稳定,沿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痹和松懈思想,结合本地伏季休渔渔船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一是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由政府牵头,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台办、海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政府参加的伏休监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监管工作的领导;二是沿海各县(市)区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责,互相协调的伏休监管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加强海上执法以及港口安全监管的力度;三是要层层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生产单位之间要签订伏休工作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人,责任到船,确保各项休渔工作落到实处;四是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五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把宣传工作贯穿休渔全过程。
  四、加强海陆监管,严查违规生产
  1、继续实行以证管船制度。伏休前,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要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杜绝出现群体性违规行为。
  2、严格实行休渔渔船动态管理。伏休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并予以公布。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健全港口渔船动态管理制度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对伏休渔船实施跟踪管理。
  3、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渔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在休渔期间非法销售捕捞渔获物,违法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严格实行进出港签证制度。伏休期间,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福建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对应休渔船、辅助船以及特许渔船进行进出渔港签证,对其动态实施有效监控。
  5、加强伏休海上执法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执法优势组织海上执法船艇,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严格北纬26度30分海域管理。对伏休期间在此海域违规作业的一律依法严惩重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对严重违规的作业行为及船主,情节恶劣的予以新闻曝光并对违规人员集中办班学习。二是组织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各地还要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边防部门共建乡镇船舶管理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注重加强与边防部门的海上联合执法的尝试,增强海上的执法力量,提高海上执法的威慑力。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地还要结合伏季休渔,打击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尤其要重点打击电、炸、毒鱼以及外地渔船违规跨界生产等违法作业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稳定休渔大局。
  6、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粘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参与监督。在渔区设立举报电话(伏休举报电话:83335109、88080227、83299220)。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适当奖励。
  五、加强统筹安排,搞好疏导服务
  伏休期间,各地要坚持堵疏综合,切实做好休渔渔民的思想工作。要密切注意休渔渔区的各种社会动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关心渔民群众生活,及时化解矛盾,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渔区安定稳定。要利用伏休时机,加快海洋捕捞作业结构调整。要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远洋渔业、浅海养殖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休渔渔民转产转业的,各级政府要从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服务。伏休期间,各地还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四小证”、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等培训,提高渔民素质。要加强对渔船、渔港安全设施以及船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抓好防火、防盗、防台风等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渔业安全事故。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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