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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外贸、外经工作加快发展,增强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加速经济国际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出口
  (一)出口增幅奖励
  2006-2007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2007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7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07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70%。
  3、2007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4、2007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二)出口品牌扶持
  对2007年获得“中国畅销品牌”且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
  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费资助20%。
  (四)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扶持
  1、2007年自营出口农产品达到或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且当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徐州市境内基地,属协议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元;属企业自有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元,通过进口国有机认证基地每亩补助20元。
  2、2007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农产品企业实验室,按当年新增实验用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
  二、促进外经合作
  (一)外经企业按当年营业额计奖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3、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
  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不含100人)的,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三、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
  四、以上所需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部门按隶属关系)由市和县(市)、区各自承担,其中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50%。
  五、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六、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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