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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 2007-05-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学[2007]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需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获得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高校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保证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统筹管理
  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将建立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平台,对北京地区各类高等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将在该平台的网络环境下进行。
  三、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要求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审核依据是教育部公布的录取信息,录取信息有误或教育部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招办联系,由省级招办向教育部补报录取信息。
  (二)教育部录取信息中不包含,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情况:
  1.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或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省级招办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招收的新生。北京地区具体是指:高职升本、三二分段制、新疆西藏班及英烈子弟班的学生,学校应出具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原件)。
  2.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由本校自行组织考试招收的新生。北京地区具体是指部分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招收的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校应出具本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和当年的招生计划。
  3.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招生情况,应提供教育部的相关文件。
  (三)北京地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当年未能注册的新生,应随下一级新生进行注册。
  (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审核工作完成后,市教委通过平台将审核通过的注册数据报送教育部,并按要求在市教委的网站上公布审核结果,高校应同时在本校的网站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名单。未通过审核的新生,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办法》的要求妥善处理,并做好学生的工作。
  (五)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对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也不能正常办理就业手续。请各校做好校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审核注册结果通报校内有关部门,保证新生学籍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未尽事宜请按教育部《办法》和每年注册工作前下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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