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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 2007-07-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一字[2007]60号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漏电保护器(包括装有漏电保护器安全产品,以下统称漏保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漏保产品的检测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检测工作的范围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漏保产品进行检测。
  (二)对生产漏保产品的单位进行抽检。
  (三)对销售单位所售漏保产品进行抽检。
  检测工作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检测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中心”要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中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在用的漏保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标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漏保产品安装、管理、维护、报废、更换、定期检测等制度,对运行中的漏保产品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淘汰、更换已失效的漏保产品。
  (二)漏保产品的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凭取得的“CCC”认证书和有关检测报告办理告知手续,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三)销售单位应办理告知手续,所售漏保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漏保产品的检修应由专业厂家进行,检修后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合格证,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报废的漏保产品。
  (五)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定期检测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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