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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 2007-04-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7]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种子产业的发展,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良种覆盖面积不断扩大,对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种子管理上也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稳定。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政策、舆论和市场环境较好。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精神,抓住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扎实推进,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到期未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的原则,按照国办〔2006〕40号和鲁政办发〔2006〕98号文件要求,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级负责,稳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有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
  各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分流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区市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问题。
  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市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实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行业体系和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把种子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审查,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种子广告内容要符合法规规定,广告内容描述的主要性状应当与该种子审定公告一致。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要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员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种子行业整体水平。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以及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发现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意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从种子科研、推广到经营诚信互保、运作规范和市场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各区市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青岛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分阶段报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政企脱钩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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