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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7-2010)>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7]22号

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前十年我市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是指导和推动新时期我市妇女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规划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我局制定了《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7-201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
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7--2010)》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要求,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任务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高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
  2.调整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推动妇女参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妇女在金融、房地产和旅游新兴产业、行业就业比例的提高;深化巾帼再就业工程,引导和组织妇女在通讯信息、商贸流通、餐饮等服务行业特别是社区服务就业领域大显身手,提高就业能力。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力,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受教育程度和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对下岗、失业和残疾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排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工作力度,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到2010年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 90%以上。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相同。
  3.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指导各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2007年和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分别达到96 %和97%以上。
  5.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水平
  1.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积极协调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为促进就业和保障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0年城镇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步提高妇女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1.把经济增长点作为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创业增岗。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着力点,实现增效增岗。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主攻方向,扩大社区就业容量。加快落实就业岗位载体建设,提升管理层次,规范运作,增强吸纳能力。
  2.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检查评估制度。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继续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应承担的任务进行了指标分解,落实责任书,做到目标到处(室),责任到人,层层分解。按季公布创岗指标的完成情况,建立完善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证,为扩大妇女就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3.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用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在已出台的再就业政策配套文件基础上,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其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坚持经济增长点在哪里,就把就业工作着力点放在哪里,扶持政策就落实到哪里,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4.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将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母亲、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各项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拓展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促进妇女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行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全力推动各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及时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抓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以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女工保护、工会组织建设和企业民主管理等为内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活动。
  2.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增长目标考核责任制、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欠薪报告与欠薪预警制度。依法开展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促进广大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日常检查和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妇女权益专项检查,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障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器。维护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体现社会公平,积极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妇女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及福利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逐步得到提高。积极协调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为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使妇女能及时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建立妇女终身培训教育体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五)宣传贯彻和完善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1.加大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工作力度,使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增强广大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能力。
  2.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力争把妇女的合理要求与意见纳入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之中,在劳动保障方面形成较为完备的妇女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规划》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我局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在做好本局内处室和直属机构《规划》贯彻实施的同时,负责指导各区、县劳动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的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本地区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规划》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2007年和2010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提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对每年度本部门、本地区落实《规划》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统计调查、跟踪检查和调研评估工作,通过专题调研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局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贯彻落实《规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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