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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工程勘察专业类企业丙级资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设[2007]1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3号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关于同意湖南等七个省设置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批复》(建市函[2002]257号)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规范我省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在地市级城市设置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核准申请,各市、地今后不在受理和申报以上资质的申请业务。
  二、对于各地市级城市已取得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可以继续执业到2007年5月30日,在这期间凡具备条件的丙级资质勘察单位可以依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规定,申报资质升级。自2007年6月1曰起,凡在我省地市级城市设置的工程勘察专业丙级资质证书将自行作废。
  三、对于在县(包括县级市)及县以下地区设置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可继续从事资质规定范围内的丙级勘察业务,但只允许在本县域内承揽工程。
  四、对于农垦系统设置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单位,只允许在农垦管局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五、各市(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市内持有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监督管理,帮助指导具备条件的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资质升级,并于6月5日前将注销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证书及施工图专用章收回,送交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统一销毁。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此文件有异议时,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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