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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减少重复投资、促进智能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2001]1928号)、《全国IC卡应用总体规划》和《宁波市市民卡规划》和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民卡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民卡的定义、功能和发放对象

    第一条   宁波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是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个人有关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由本市有关商业银行与市政府授权的市民卡机构合作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标准的银行联名卡。

    第二条   市民卡具有信息服务和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是现行银行卡的有益补充,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九个国家有关部门鼓励发行的金融IC多应用卡。其中信息服务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信息服务和社会公共信息服务;交易支付是指可在市民卡内设置银行电子钱包、银行卡借记功能、银行卡贷记功能,并以此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及商业、社会公共领域的定额和非定额小额支付;市民卡的银行电子钱包支持现金充值或银行账户圈存交易,并根据用途设定单笔支付最高限额及卡内最高现金限额,具体标准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民卡支持接触式或非接触式使用;市民卡的功能随着市民卡工程建设的进展扩充,申领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市民卡的某一种或几种功能。

    第三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包括户籍在本市和不在本市的居民。市民卡实行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只具备电子钱包功能的市民卡可暂时不记实名,但也不具备市民卡社会管理功能和圈存转账功能。
 二、市民卡的支付流程、交易规则和财务运作模式

    第四条   设置有银行电子钱包的市民卡,可用于公共场合的日常小额支付;设置有银行卡借贷记功能的市民卡,可用于一般性的小额消费支付。

    第五条   市民卡在银行电子钱包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账户圈存或现金缴入方式,向卡内预存一定金额,卡内资金按电子钱包定义将不计息,消费额以预存金额为限。消费与预存可交替进行。市民卡在借贷记支付时,视同现行银行卡的交易支付。收款人(商户)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按交易金额从市民卡的银行电子钱包或银行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并通过有关银行实现资金清算到户。接受市民卡的商户应事先与有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获取相应回报,享受支付便利者应支付相应对价。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机具、网络、卡片、清算环节等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获取交易额一定比例的收入,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按投资和风险份额分成,接受卡片支付的商户应支付该笔费用。

    第七条   市民卡工程采取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方式建设。市民卡工程建设的投入采取自愿方式,投入方有权按投入和风险份额占其总额的比例获取回报;政府将在政策、资源整合上给予全面支持,在推广社区信息化功能和信息亭等项目推进中给予配套和兼容,以拓展市民卡应用、服务等受理环境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在市民卡工程建设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有关银行应按照对价原则投资建设市民卡支付环境和应用网络。
 三、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

    第八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至2015年,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要求,遵循“并存过渡和逐步取代”的原则,整合市民用于日常生活的有关卡证,向广大市民发行享受所在单位内部服务、公共服务和小额消费时可使用的市民卡。

    第九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易后难,从小到大,整合数字电视、公共汽车、教育、出租车客运、交警、通讯等部门资源,纳入市民卡体系,建设市民卡信息系统。将市民收看电视、出行、就学、通讯和小额购物消费等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建设,使市民卡用于上述几个方面时具备有关支付和信息服务功能。具体包括电视收视消费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乘坐公交车和出租车、停车、交纳车辆养路费和交通违章罚款等出行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交纳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费用及在校日常生活消费等支付,提供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信息服务;通讯消费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在便利店等商业场所小额购物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等。其中,市民收看电视、出行、就学方面有关的支付和信息服务,先行纳入市民卡信息系统,以确保市民卡工程建设快速启动和顺利实施。至2007年年底市民卡可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学校、广电等缴费、支付领域使用。
  第二步,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旅游、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市民卡体系,通过市民卡实现支付结算、信息查询和其他增值服务,使市民在就诊、医保、公园、门票等支付领域广泛应用,达到一卡多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为市民缴纳的福利资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低保补助等)、涉及向市民收取产品和服务费用的有关接受财政补助的行业及服务项目,应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通过市民卡支付结算,并提供相应信息服务。要求自2008年起,医保、医院等就诊卡的改造和建设纳入市民卡之中,并全面推广应用。
  第三步,到2015年,将全大市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纳入市民卡体系。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市民卡上进行应用叠加,实现市民卡的“一卡多用”。

    第十条   在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的各阶段,选取部分人群作为发卡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发卡面。
 四、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领导、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宁波市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是我市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民卡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审议和批准市民卡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民卡运营管理公司组建、项目实施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市民卡工程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有关市民卡工程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市领导小组授权,由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宁波教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投资组建宁波市民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民卡服务中心),简称市民卡公司(市民卡中心),参与市民卡工程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主要职能为:负责市民卡非支付交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与本市有关商业银行联合发行市民卡,并接受商业银行委托承担相关发卡服务;参与市民卡专用终端设备的投放、维护,为市民提供相关的用卡服务;负责有关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交换和分析,为市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服务;参与整合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银行和商务机构的资源,拓展市民卡应用领域,开发市民卡应用市场。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授权其办公室,对市民卡公司组建运营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按照第三方支付组织和银行卡有关规定,对市民卡公司行使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公司重大决策,审定市民卡工程建设方案。
 五、市民卡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服务市民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整合,做好与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对接工作。避免重复投资,鼓励各种非银行卡按照“互惠、互利、互补”的原则与市民卡进行对接和整合。除市民卡外,本市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发行非银行电子钱包。

    第十五条   市民卡受理终端为银行卡通用POS机具,并严格执行“一柜一机”规范,银行卡通用机具尚未覆盖的领域,可暂时布放市民卡专用机具,但银行卡通用机具布放后应及时撤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将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银联商务等相关金融机构,支持市民卡受理环境的改造与建设,支持市民卡公司申请成为第三方支付组织,使市民卡在小额支付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使用市民卡进行交易所涉及的资金清算采用银行卡清算平台,市民卡内账户资金由发卡银行按照我国银行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要求,制定严格的公司章程并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制定严格的业务经营规范;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众监督;严格执行会计规范,严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欺骗公众。同时还要制定市民卡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有关专项制度。

    第十八条   市民卡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各股东不得将股权质押,股东股权转让需征得市领导小组认可;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投资。同时,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本公司的退出机制,确保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新的企业能顺利接管市民卡有关业务。

    第十九条   市民卡公司应制定市民卡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并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保护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机密、隐私,实现有关信息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条   市民卡工程建设要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的有关标准,按人民银行监管条例执行对金融电子钱包的密钥管理,并制定《宁波市市民卡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市民卡所涉及的卡片、机具、数据库、业务系统、交换平台、清算结算平台、网络结构、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市民卡工程建设要按照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管理,保证系统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制定《宁波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确立市民卡发行、收费、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确保市民卡发行和应用的顺利进行,保障有关各方特别是公众的权益。《宁波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应报市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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