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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注销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7]7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落实市政府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求,请各区、县物价局立即组织对本区、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收费许可证》进行审核,将“义务教育学杂费”中的“小学杂费”和“初中杂费”项目注销。全市在2007年 3月31日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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