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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清缴工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2007]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清缴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应提高加强清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工作的认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大清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的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本区县稽核审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缴,做到应收尽收。
  二、2007年7月30日前,各区县社保中心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对本辖区欠费的参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破产;
  (二)参保单位是否自行解散撤消;
  (三)参保单位是否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吊销;
  (四)参保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如何;
  (五)参保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与清缴欠费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核查的基础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将参保单位的欠费原因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欠费查询模块中进行标注。
  三、为便于欠费清缴工作,自2007年4月1日起,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欠费查询模块提供给各区县稽核审计部门进行查询,通过此模块可了解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欠费与欠费催缴到位等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缴。各区县社保中心主管医疗保险的系统管理员为本区县稽核审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设定查询权限。
  四、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以下要求对欠费的参保单位采取相应清缴措施:
  (一)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参保单位重点催缴,三次催缴无效的,应提请本区县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对欠费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停止生成月报并继续清缴欠费;
  (三)对破产的参保单位的欠费依据破产法进行清偿;
  (四)对自行解散撤消且经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吊销的参保单位欠费信息,提交本区县稽核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社保中心应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协调,定期获取企业注册登记与缴纳税金现状信息与凭证,以此作为标注欠费原因和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对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清欠措施,要在核实欠费原因的基础上对欠费情况进行分类分析,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区县欠费清缴工作专项分析报告上报市社保中心。
  七、各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市社保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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