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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全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按属地原则一次性全部移交有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并纳入当地教育系统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企业与有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二)分类指导原则。有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和类别,积极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好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原则。分离移交期间,要做到顺利分离移交、平稳过渡,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资源不流失。
  (四)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成建制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有关地方政府管理,移交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离移交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移交人员的确定要进行公示。
  (六)政策连续性原则。对已移交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企业与有关地方政府要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二、分离移交范围和人员界定
  (一)分离移交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属于此次分离移交范围,其中,政策性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分离移交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破产政策执行。
  中央下放省管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它不属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各类学校,不在分离移交范围。
  (二)人员界定。省属国有企业在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移交人员为:
  1?2005年12月31日在册、在岗人员,在岗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离退休的人员;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2.学校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在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离退休,但仍留在省属国有企业的人员。
  3.政策性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
  以上人员须由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5天后,报学校拟移交的地方政府审定纳入移交范围。
  三、分离移交办法
  (一)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有关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资产以2005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进行移交。
  (三)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等关系的划转,由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商学校拟移交的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费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原则上按照2005年当地同类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人均实际支出和2006年增资因素核定补助经费。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承担经费以2003年至2005年企业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依据核定。具体办法如下:
  1.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盈利的企业,移交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及其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待遇差额部分,在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企业按照移交时核定的基数,分年度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给离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
  2.三年财务决算利润平均数为亏损企业,移交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补助经费及其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待遇差额部分,在过渡期内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省财政按照移交时核定的补助基数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同时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的亏损补贴。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
  3.破产终结和正在实施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移交的离退休教师过渡期内补助经费,按照地方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原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过渡期结束后,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离退休教师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移交时核定的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并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的亏损补贴,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发放离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
  (三)移交地方管理后离退休教师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移交地方管理前离退休教师死亡的,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死亡待遇标准执行;移交地方管理后死亡的,其各项死亡待遇(含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其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待遇按地方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稳步推进。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领导全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有关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分离移交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涉及移交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各单位的党组织和负责人要充分发挥作用,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向,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工作平稳推进。在学校分离移交过程中,要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到学校不停课,学生不流失,教学质量不下降。
  (三)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对工作。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做好移交人员、资产的数据核对工作。企业不得借机甩包袱,地方和部门不得提出额外的要求。
  (四)严格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移交学校的资产及财务管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移交学校的资产,也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分钱物,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六、工作步骤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的分离移交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对确认工作。由相关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与企业核对确定移交学校人员、资产,对帐结果经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加盖印章报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移交协议的签署工作。各地上报的对帐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审定补助基数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批复。有关地方政府按照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的批复,与企业正式签署移交协议。
  第三阶段,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移交工作。由企业与有关地方政府办理具体的交接手续,并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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