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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厅运管局:
  5月20日,全省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活动全面启动以来,治超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教育阶段转向严厉打击,严管重罚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行动,安排部署,强手出击,有力遏制了超限超载反弹势头。为了确保深化治超工作依法稳步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现就深化治超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打好深化治超攻坚战
  各市(区)交通局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是交通行业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当 前交通工作要以治超为中心,推动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制干线路、保护稳定农村路”的指导思想和“一手抓加快建设,一手抓保卫建设成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各级交通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问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层层夯实责任,分解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倾全行业之力坚定不移地打好深化治超攻坚战。
  二、擅自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措施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重,必须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为《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核定吨位。即:三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2吨;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吨;对于最高设计车速低于70KM/h的四轮(两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4.5吨。对新增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治超发〔2007〕4号)的规定,加大深化治超工作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执行“既卸载、处罚、又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政策。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非法改装、分合载、绕行逃检、恶意重复检测和记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的车辆,加大治超工作力度,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车辆不予年审,并追究货运企业责任。
  (四)悬浮轴车辆的治理措施
  根据我省悬浮轴车辆的实际情况,对悬浮轴车辆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一是对非法改装的悬浮轴车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无条件强制拆解;二是对所有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三是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五轴(含五轴)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严格卸载、卸必到位。装载可卸载货物车辆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一律强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经确定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卸载不到位或“以罚代卸”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下游治超检测站发现上游检测站卸载不到位的,应当记录在案,每周向上级治超办书面上报具体情况。
  (七)实行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检测,杜绝绕行逃检,打击分合载。流动检测车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重点在分合载及绕行严重的路段开展工作。对流动检测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就近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点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处罚标准
  (一)一般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超限超载1吨以下(不含1吨)的,每超100千克罚款20元;
  2、超限超载1吨以上(含1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100元;
  3、超限超载5吨以上(含5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200元;
  4、超限超载8吨以上(含8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300元;
  5、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高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1项罚款1000元;
  6、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超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上述处罚额度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2、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3、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
  4、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处罚措施的适用原则
  1、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我省公路的,处罚后责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3、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卸载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再次超限超载的,视为新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
  4、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开始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5、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同时按照车辆超限超载的实际重量和外廓几何尺寸,按一般处罚额度处罚;两项罚款分别计算,合并收取。
  6、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同车同次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0000元。
  7、对具有加重处罚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可采取留置车辆或营运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列入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上报厅治超办。
  四、超限超载车辆赔(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行驶非计重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及《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04〕28号)的规定,征收公路赔(补)偿费。计重收费路段按照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的轴载质量,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车货总质量超过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部分,一次性收取公路赔(补)偿费。需要监护通行的超限车辆,在完善监护手续后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表:

┌──┬───────────┬────────────────┬─────────┐
│ 序 │    车辆类型    │    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   收取标准   │
├──┼───────────┼────────────────┼─────────┤
│ 1 │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    车货总重不超过3吨    │1、车货总重40吨以 │
├──┼───────────┼────────────────┤下的,超过规定值部│
│ 2 │ 低速载货汽车(四轮) │   车货总重不超过4.5吨    │分,0.2元/吨.公里;│
├──┼───────────┼────────────────┤2、车货总重40吨以 │
│ 3 │    二轴车辆    │    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上(含40吨),60吨│
├──┼───────────┼────────────────┤以下的,超过规定值│
│ 4 │    三轴车辆    │    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部分0.3元/吨.公里;│
├──┼───────────┼────────────────┤3、车货总重60吨以 │
│ 5 │    四轴车辆    │    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上的,超过规定值部│
├──┼───────────┼────────────────┤ 分0.5元/吨.公里 │
│ 6 │    五轴车辆    │    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         │
├──┼───────────┼────────────────┤         │
│ 7 │  六轴及以上车辆  │    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         │
├──┼───────────┼────────────────┼─────────┤
│ 8 │   几何尺寸超限   │车货总高度4米(集装箱4.2米),宽│  50元/车次   │
│  │           │    度2.5米,总长18米    │         │
├──┼───────────┼────────────────┼─────────┤
│ 9 │    卸载费    │      10元/吨次      │         │
├──┼───────────┼────────────────┼─────────┤
│ 10 │    装载费    │      15元/吨次      │         │
└──┴───────────┴────────────────┴─────────┘

  五、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市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工作,一是要对全省近1000个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派驻运政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车辆装载情况严查严管,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规定。二是充分发挥交通局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工商、煤炭、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清理重点路段的无证照货运场点,打击公路沿线非法分合载行为。三是厅运管局要加强对源头治理工作的监管,重点落实和查处货运源头企业的管理责任。四是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要紧密配合,逐步形成路政、运政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重点路段和省界入口的治超工作,完善治超检测网络
  各单位要根据我省超限超载重点路段的具体情况,按照“全面治理,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有效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开展流动检测,完善治超检测网络,减少治超检测盲区。对28个省界出入口重点防守,在省界入口处树立大型醒目的告示牌,并在相邻省份媒体上对我省治超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多渠道加大与临近省份治超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采取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将超限超载车辆堵截在省门之外。
  七、加大执法力度,净化治超工作环境
  各市交通局要协调联系公安部门,对强行闯站、阻碍执法、聚众闹事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疏导交通,维护超限检测站周边交通秩序,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群体上访和聚众闹事等事件,确保深化治超工作顺利进行。
  八、规范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重视治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治超人员招聘的标准,从严整治执法队伍,着力培养先进典型。加强明察暗访力度,强化对各基层责任单位和治超检测站的监管。及时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治超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和深化治超的各项政策,坚持依法治超,切实规范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九、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治超宣传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大治超宣传工作力度,围绕深化治超活动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宣传深化治超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深化治超环境和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公众和广大运输经营户对深化治超活动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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