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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
  现将《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3、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筹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4、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绩效考评等办法实行以钱养事,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5、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

 

 第二章 政府补助范围及经费保障



    第四条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范围: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政府财政补助范围。
  1、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2、省级政府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由省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3元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基本设备配备等。
  3、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和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省级和市、区级财政负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要根据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公共卫生的经费需要。

    第七条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障费用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改善及更新。社区卫生规划及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卫生、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实施。

 第三章 经费拨付



    第八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
  1、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依据《湖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及办法(试行)》,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卫生部门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组织者,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考核办法,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绩效考核,财政及卫生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经费补助额。补助经费计算公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乘以年人均补助标准乘以绩效考评得分系数。绩效考评得分系数等于绩效考评得分除以一百(或按得分情况分段定档确定得分系数)。
  2、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市、区两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年初预拨部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年前根据全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结果清算全年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3、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一次下达,年底由省财政和卫生部门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绩效考评结果抽查后于次年下拨补助经费时予以结算。
  4、补助经费拨付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评情况、项目资金投入进度、用款计划书等拨款依据按规定程序核拨。

    第九条 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或社会保障经费等补助支出。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
  2、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经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财政审批并报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对象取得的从业资格等考核指标给予适当补助。对人员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4、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离退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定补助。
  5、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从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2、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评。由财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绩效考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3、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以区级财政、卫生部门为主组织,市级财政与卫生部门要对所在区级社区卫生绩效考评工作加强指导,并对区级开展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财政与卫生部门每年对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抽查。
  4、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程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评,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绩效考评挂钩,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取消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5、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
  6、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7、年度终了,按照绩效考评办法结算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后,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2、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城区所在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3、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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