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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 2007-07-12
发布部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穗劳社函[2007]77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就业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方案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重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办〔2007〕195号),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崔仁泉
  副组长:钟丽英
  成 员:马见效、高瑞友、李程、陈启书、胡凤莲、张宝颖、刘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工作,按照“新三化”建设“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的方针,以人本服务为核心,建立分工明确、业务协同、设置合理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根据《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手册》,我市广州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为市级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建设机构。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建设应以建立健全基本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功能为目标,分别制定完善服务工作方案,并于7月30日前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二)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根据《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手册》,我市各区、县级市的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力市场分市场、就业训练中心为区、县级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建设机构。
  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建设以建立健全基本服务功能为目标,鼓励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延伸服务功能和拓展服务功能。具体建设方案由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并于7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三)建立示范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按照业务分类,我市建立以下两个示范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为职业介绍示范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州市就业训练中心为培训与创业服务示范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示范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高标准制定完善服务工作方案,并按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方案要求
  市各单位和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要按照《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手册》的内容要求,制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方案。对照手册要求,根据需要进行的场所改造、功能设置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相应设施配备等任务要制定具体安排表(时间安排至2007年底),并在7月30日前与完善服务工作方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二)工作开展要求
  市各单位和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并分别在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将安排参观学习交流和通报;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将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安排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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