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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2007]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是构建和谐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政府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特殊岗位津贴和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稳步提高。但是,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者工资增长缓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依然存在。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报酬权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力争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促进低收入群体工资增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报酬权益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省一档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二档地区为540元/月,三档地区为480元/月,四档地区为440元/月。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要认真落实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支付标准。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相适应。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以及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执行最低工资为借口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做法。
  三、强化工资指导线作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工资指导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保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中线安排工资增长;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下线的,需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调增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四、推动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提高职工收入的重要方面。要尽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同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为全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前,特别要关注和解决好临时用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各地不得把允许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坚决纠正一些企业只为管理层和少数技术骨干参保缴费、以各种理由不为普通职工参保缴费的错误行为。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瞒报工资缴费基数的,要按照有关法规从严处罚。对城镇长期停产半停产、“三无”(无土地、无厂房、无设备)和特困企业的职工,当地政府要区别情况研究制定措施,帮助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有效措施。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当前,特别要把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作为重点,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增长幅度,促进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报酬权益,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履行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定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参考标准,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做好对企业工资协议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下大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保证劳动者工资支付。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清偿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目标任务。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尽快偿还;对停产半停产的,要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盘活资产等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偿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濒临破产和“三无”企业,当地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办法和途径。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拿到应得的报酬。年底前各地要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等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因解决拖欠工资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按隶属关系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由国资委核准),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七、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规定、工时制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执法,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报酬权益。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因工资支付造成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立案、审理和裁决。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经济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保障企业职工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摆上重要日程,下大力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维护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s恶意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参保缴费的企业和经营者授予荣誉称号或评先评优。各级工会、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促进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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