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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11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6]财工制字8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自我局(85)财行字第880号“关于制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许多单位询问企业如何参照执行。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现明确如下: 
  一、国营企业因工作需要招待客饭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一律应在本企业食堂用餐。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招待客饭的内部审批手续通知企业执行。企业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的现象发生。 
  二、客饭招待标准可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各条掌握。 
  三、客饭招待费用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从企业的税后留利开支,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中列支。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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