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生物产业发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解决资金瓶颈制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市政府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设立石家庄市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物产业所需的项目资本金及偿还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准备金。市政府委托石家庄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石家庄市生物产业发展类项目的借款人,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
二、市政府自2007年起的五年时间内,每年专项用于生物产业发展资金为2000万元,并按规定在石家庄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同时,市政府根据项目盈利和现金流等情况,调整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以确保石家庄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偿债需要。
三、市政府为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所有者。石家庄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作为承贷主体和还贷主体,统一负责贷款项目的审定、申请贷款、偿还贷款等事宜。在贷款项目单位出现建设资金周转或还本付息困难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动用市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