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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的精神,切实将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促进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和站点设置,遏制公路“三乱”现象,提高公路通行效率,降低收费成本,切实减轻社会和人民群众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为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实现重庆新的振兴作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重庆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纠风办、市交委、市减负办、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单位为市交委,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相应的机构,以保证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2003〕31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集中精力,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项目的目录,清理属于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农机局予以支持配合。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的收缴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 
  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和国家部委的文件,结合迎接国家“两部一办”对我市治理公路“三乱”的检查验收,市级有关部门要重点对全市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2002年12月31日前设置在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含市市政委设置在公路上的年票次票征收站)的清理,由市交委牵头,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市物价、财政、市政委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完成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各项工作,凡国办发〔2003〕31号文件规定的7种情况之一应予以撤销的公路收费站点,经清理由市交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市政府和原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交通、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收费站点,结合治理公路“三乱”进行清理。清理整顿后,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按照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统一悬挂市交委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和设置市价格监督机构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市交委核发统一编号的检查证或收费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公路收费和设置各类检查站的审批管理 
  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公路法》、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办理。为逐步减少公路收费项目,从2003年起,全市实行收费公路总体控制,收费公路的里程应控制在总通车里程的20%以内。 
  高速公路和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与其他省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新通车的高速公路应同步实施联网收费,条件不具备的,应在通车1年后完成联网收费;其他收费公路新设收费站原则上1个项目设置1个收费站实施双向式收费,确需设置2个收费站的,其间距必须在20公里以上。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新的公路收费站点。 
  在燃油税出台之前,市交委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予以保留。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农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设置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交通运政检查站、动植物检疫检测站。各检查站点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并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检查、收费和罚款。对乱设站点、乱收费和乱罚款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收费公路的各项管理制度 
  1.公路收费实行试收费制度 
  收费公路按照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实行为期2年试行收费制度。原则上不得延长试收费期,确需延长的,只能延长1次。 
  2.逐步统一收费公路的收费车型和标准 
  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规定,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后,市有关部门将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今年将结合重庆市收费公路定价课题研究成果,统一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车型和收费标准。 
  3.公路经营权转让审批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3〕31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期限已超过2/3的一级及一级公路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经营权,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不再审批转让。 
  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国道转让收费经营权必须报交通部批准,非国道转让收费经营权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收费经营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国内外经济组织已有偿受让收费经营权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完善有关手续的,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原有的转让合同一律无效。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转让,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转让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转让收费经营权。按照国办发〔2003〕31号文件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收费经营权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市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为保证工程质量,市交委应认定项目建设业主的从业资格和能力。确需变更的,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强化资产评估和审计制度 
  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令1996年第9号有关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公路经营企业应异地选择B级资质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具有B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出虚假的评估报告。市审计局每年应重点抽查2条以上收费公路的评估报告,对作出虚假评估报告的机构,市有关部门将取消其进行收费公路资产评估的资格并依法处理。同级审计机关还必须对还贷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将收费资金挪作他用的,将不予认可并限期追回。 
  5.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管理,掌握收费公路的动态情况,从2003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将每两年对收费公路实行审验。收费公路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必须在收费收入中合理安排养护大中修工程费用,按规定养护和维修公路,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收费公路失养、达不到收费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止其收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再恢复收费。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各地区、各部门对进入运输市场的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64号)的要求,加大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综合整治。 
  四、工作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 
  按国家减负办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从今年1月至3月对涉及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登记已经完成。 
  (二)审查核定,调整取消 
  2003年6月底以前,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已登记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收费公路的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审查核定。 
  对清理后的向机动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对应予撤销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对原批准设置的收费站点间距不足20公里的,进行合理调整。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收费站点和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要按国办发〔2003〕31号文件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的规定,重新报市政府审批。收费标准要实行统一指导价,对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三)组织验收,总结经验 
  对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2003年9月底以前应完成并组织验收。2003年12月底以前,市政府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申请验收。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报道先进经验,对违反规定的,要公开曝光。 
  各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抓住机遇,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加快发展,认真完成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工作的各项工作,为促进我市的交通及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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