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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9 生效日期: 1985-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目前,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留给企业的利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对搞活企业,支持生产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没有把这部分钱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而是过多地用于消费。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职工的长远利益,都是不利的;从宏观上讲,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职工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限制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不准偷、漏和拖欠;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后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用于集体福利(包括留足社会保险基金)各奖励基金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五十,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严禁把生产基金转为消费基金,更不准分光吃净。 
  三、城镇集体企业经批准减免的税收,必须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四、职工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实物等),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帐目,执行统一发货票制度,其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度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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