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 2007-03-29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办字〔2007〕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违法采矿出现反弹苗头地区的集中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并保持经常。
    二、工作安排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全程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市专项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动员部署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针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落实整顿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治理阶段。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反弹势头。4月1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所查处的违法案件登记造册,报市整顿办备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市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洪江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顾旗章同志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委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二)强化督导效果。这次集中治理整顿要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市整顿办成立四个督导检查派驻各重点县(市)、区,对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不间断督导检查。督导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治理整顿任务完不成、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县(市)、区,督导组不得撤回,直至省、市验收合格。
    (三)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整顿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对重大案件查处和治理整顿不力的,市整顿办将挂牌督办;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将暂停受理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的土地、矿产审批事项。集中治理整顿结束后,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继续暂停受理土地、矿产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机关干部插手、参与非法采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党政干部参与非法采矿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认真清理与矿产资源法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政策,特别是要重点清理那些以签订合作、合伙、承包合同等形式开发荒山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四、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力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集中治理整顿为契机,立即对本辖区各类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和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抓住重点,认真组织专题研究,精心安排部署,迅速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工作。集中整顿重点区域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对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深入整顿工作第一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实现工作无缝隙连接。集中治理整顿中,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治理整顿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工作;安监、煤监部门负责查处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纠正违规采矿立项;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各级干部参与非法采矿和整顿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公安部门负责火工器材的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环保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水土流失责任;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乱砍滥伐树木破坏耕地行为。
    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乡(镇)、村两级,必须把责任明确到书面上,层层签定治理整顿目标责任书,摸底清查要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矿、矿不漏坑,逐矿点进行登记造册;对各矿点的整治要做到坚持整顿标准、坚持依法办事、坚持透明公开、坚持一视同仁、坚持一查到底,既要遏制私采滥挖,又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既要治矿,又要治人,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源头上消除私采乱挖存在的环境和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各县(市)、区要采取通告、公告、标语、宣传牌、宣传册、宣传车、明白纸等多种宣传形式,动用各种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造舆论声势,广泛宣传整治私挖滥采、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公开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持续保持对私挖滥采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要组织新闻单位参与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整顿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曝光。
    (四)全面启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立维护矿山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开展调查,摸清各矿点废渣堆放底数,对本辖已经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逐一进行治理恢复,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本辖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矿区,逐一制定恢复治理计划、标准或方案并尽快实施。并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违法采矿业主限期治理。各县(市)、区必须在2007年汛期前全面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确保今年安全渡汛,恢复生态环境。要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矿区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部门协调联动制度等措施,形成有效防范违法开采行为回潮反弹、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