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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9 生效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市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集团、大型连锁经营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99号)精神,现将《上海市经委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配合协调,有重点地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各区县经委、有关企业集团和大型连锁经营公司要在2007年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经委。
  联系人:胡清颀;联系电话:23112730
  E-MAIL:huqingqi168@163.com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本市商业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99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商业增长方式和倡导科学消费为核心,以建立企业节能降耗长效机制为目标,把完成零售业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刚性目标,促进和引导企业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努力形成政府、市场、企业联动的零售业节能降耗工作格局,为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二、目标和任务
  积极推动零售企业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以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含百货店、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大型家电专卖)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设施及连锁业态为重点,三年内全面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现有和新建商用建筑中应用节能技术。每年要按质保量完成分解目标,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市大型商业设施节能改造基本完成、万元商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的总体要求。
  1、重点推进节能技术改造。以大型商业企业为重点,结合推进能耗标准,对相关商业设施进行改造建设,推广高效节能的绿色照明灯具、节能型冷藏设备和节能型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要落实一批三年内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名单,签订节能改造责任书,组织节能诊断,制订改造方案。年内,抓紧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启动。
  2、深化企业节能管理。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通过建章立制和设备管理,切实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落实中央空调每年清洗措施。做好每天三个用电高峰时段避峰管理。做好霓虹灯、广告灯等控制用电的管理措施。
  3、加强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开展节能商品宣传和推广。率先从已经实施能效标识的家用空调、冰箱做起,不销售高耗能的空调、冰箱。同时逐步创造条件,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节能灯具、电视机、太阳能热水器和各类节能、节电装置开设专柜。
  4、倡导节约,抑制过度包装。充分发挥零售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有关商业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消费者认识过度包装对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倡导商业企业销售“适度包装商品”,引导生产企业生产“绿色包装”商品,鼓励大型超市对消费者自带包袋推出优惠措施,减少塑料包装袋的使用。
  三、推进措施
  1、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的规定,各区县经委和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在商业节能降耗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商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要加强节能工作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把节能降耗任务分解到企业,努力实现节能目标。
  2、调查摸底,分步推进。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要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对尚未达到能耗标准的,要推进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明确时间进度,有重点地分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在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设备租赁制”,形成一批示范项目。
  3、制订标准,促进节能。为促进大型商业设施节能降耗,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落实商务部将发布的《超市节能标准》、《零售业节能降耗技术、产品目录》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市经委将根据零售业不同业态的能耗情况,研究制定《上海市大型商业设施能耗标准》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各责任单位要确保目标落实到企业,同时加强考核监督,密切跟踪企业节能降耗进展,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4、开展对标,强化管理。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要围绕商业节能降耗,开展与国外先进能耗水平和先行节能改造单位能耗水平对标,明确标杆,找出差距,采取措施,加快赶超。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本市一批商业重点用能单位跻身国内外先进水平行列。
  5、突出重点,形成示范。根据商务部制定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达标规范”和“金鼎规范”标准,创建达标和金鼎的零售企业必须达到相关节能标准;已经认定的达标和金鼎百货店,对尚未达到节能降耗标准的要及时补课,加强考核。在节电、节水、节气等方面,发挥达标和金鼎企业的示范作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工作要求,制定管辖范围内企业“零售业节能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节能降耗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时间进度、相关措施、三年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计划等。并根据商务部要求,协助做好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能耗情况调查,于7月底前报市经委。
  2、建立“零售业节能行动”工作制度。市经委零售业管理处将组织每月一次的工作例会,由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节能工作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加强情况沟通,协调推进商业节能降耗工作。
  3、加强信息交流。各区县经委、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公司每月上报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节能降耗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促进相互间的学习和借鉴。
  4、开展“节约型零售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的有关精神,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节约型零售企业”创建活动。年底前推荐上报“节约型零售企业”名单及相关评价材料,做好节能降耗评价总结工作。
上海经济委员会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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