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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 2007-07-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我省兴水战略,顺利推进“六大兴水战略工程”,从根本上扭转我省水资源日趋短缺、水供给日趋紧张、水环境日趋恶化的严峻形势,广泛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涉水项目投资和运营领域,壮大涉水投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情水情,现就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为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省情、水情,水价规范合理,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产权股权明晰,监督管理规范有力,有利于促进涉水投资良性循环和水资源永续利用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三)加大水资源费征管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凡直接从我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免征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缓征收的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减免。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使其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有条件利用地表水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遵循自备井供水价格高于地表水供水价格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采地下水区域,要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鼓励引导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水的不同用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
  (四)全面理顺水价体系。建立以促进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减少水污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使水商品价格不仅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并能科学反映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要求。按照限制开采地下水、高效利用地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全面推行“差别水价”制度,理顺地下水与地表水、新水与中水的比价关系,使自备井的水价高于城市公共供水和回用水价格,回用水价格高于污水处理成本又低于公共供水价格,逐步形成公共供水、自备井、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四水”价格联动机制;对工业用水、景观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等实行全成本回收;对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高水价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实行惩罚性加价制度;对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实行补贴制度。科学核定居民生活、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基本用水量,逐步完善分户、分类计量收费体系,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允许水服务设施投资者、运营商和集中用水户,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下,协议确定水商品和相关服务价格。
  (五)积极培育水权市场。制定确认初始水权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水权核定、认定、授予和有偿出让改革试点。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状、着眼未来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初始用水权明晰到各市、县和各用水单位。建立和完善水权有偿转让和水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责、权、利,开展水权转让试点工作,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率、高效益的行业转移。积极推广农业用水户之间转让水票的水权交易模式,强化农业用水户节水意识;鼓励工业用水大户投资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并优先获得农业节余水权,推进农业节水,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更多水资源;开展区域间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跨区域水资源利益协调机制。
  (六)完善水项目投资回报保障制度。对从事水源建设、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和运营业务的社会投资者,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研究探索并制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在严格合同管理、价格监管、行业监管、财务监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服务质量的同时,保证投资者合理收益。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社会水商品意识,实现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依法向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服务机构缴费。
  (七)拓宽水项目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全面放开水项目建设市场,积极采用公司制形式和规范的BOT等项目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用水大户和其他民资、外资企业进入水建设和运营领域。努力扩大对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利用规模;吸引大企业和基金公司进入我省水市场;创造条件,通过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等途径筹集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八)改革政府水投资模式。鼓励各市、县设立企业性质的水利投资公司,对原来无偿使用的政府资金、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公共投资效率和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九)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市场化。各市、县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对已建的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排灌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推广租赁、承包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政府规划,投资、运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培育一批水利致富型农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部门要明确中标者与所有人在防汛、抗旱、经营等方面的责、权、利,严格监管,保证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对水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规范的水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进入水市场的投资者,从投资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才资质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水市场经营监管标准,对已进入水市场,但不能达到政府最低监管要求的投资者,责令其退出市场;在完善违约赔偿机制的前提下,允许水企业主动退出市场。对采用公司制和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涉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全局、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长远发展以及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认真进行核准,杜绝个别企业通过垄断水源,垄断下游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细化水价听证制度,制定水价调整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水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听证制度、审批制度,确保水价调整和改革兼顾各方利益。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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