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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今年的职称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有关申报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历计算截止日期
  今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二)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
  (三)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资历条件为: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4.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条件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语条件
  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但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按粤人发[2007]212号的规定,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0年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粤人发[2002]81号和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执行: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受限制。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今年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的,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六)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符合我省颁布的相关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对其中参与的科研、工程项目等,要附上主要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写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所起的作用。
  (八)业绩成果条件
  符合我省颁布的相关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奖励或成果证书,应有本人姓名;如系集体奖状,由获奖单位出具申报人所起作用的证明(含工程图纸等),并加上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科研项目合作成果,要明确甲方、乙方的作用,由项目参与单位提供当时工作情况说明,以分清责任,明确角色和作用。
  (九)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我省颁布的相关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提交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每篇须2000字以上,内容与工作岗位有关,应是解决具体技术难题的报告而非综述性文章,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做出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十)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省外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按粤人发[2007]196号文执行。
  1.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除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广东省申报普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应填写在省外获得该资格时的申报内容和到我市工作后的相关情况)外,还要提交原在省外申报评审的相关材料:
  (1)省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3)省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省外申报评审的其他原始材料(如:继续教育证明、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流动人员申请认定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提交以下材料:
  (1)在省外申报该资格的考核认定申报表;
  (2)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填写在省外获得该资格时的申报内容以及到我市工作后的相关情况);
  (4)广东省《考核认定信息录入表》。
  3.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符合广东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要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一。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二。
  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三。
  (三)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的相关表格可通过珠海市人事局网(//www.zhrs.gov.cn)下载。
  (四)评审材料由单位集中报送。
  三、有关申报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均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工作,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五)各区人事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和认真做好今年的评审工作。市直各中级评委会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3份、连同评审对象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以及《贴资格证相片页》报市人事局专技科,以便及时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发资格证号。
  四、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
  按粤人发〔2007〕35号规定,今年实行新的评审收费标准: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评审通过人员,另收取资格证书费7元/本。
  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缴费办法
  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申报单位统一到市人事局办事窗口(市府一号楼216室,电话:2131539)开出《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然后到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缴费。
  五、受理申报材料工作安排
  受理申报材料工作安排见附件四。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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