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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根据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房屋安全行政管理职能划分
  (一)市房产管理局职能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和更新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3、组织、指导和督查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档案资料。
  4、审批和监管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的房屋安全许可事项,监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以下简称“三区二县”)房屋安全许可事项,受理群众关于非住宅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监管房屋安全许可项目拆改活动,以及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
  5、负责督促和检查各区房产局、各县建设局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群众投诉。
  6、负责核发《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证明》,监管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采购白蚁防治药物并负责药物安全,预报及公布蚁情、蚁害。
  7、负责验收“江南八区”房屋建设中的白蚁防治工程,收缴白蚁防治费,查验房屋(预)销售申请和产权初次登记过程中的白蚁预防证明文件。
  8、负责“江南八区”涉及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区房产局、县建设局职能
  1、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房屋的安全检查、危险房屋的监督治理,组织重大险情房屋的排险、抢险工作,建立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档案。
  3、“江南八区”房产局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和初审材料报送,发放《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受理住宅房屋安全管理咨询和投诉,监督许可项目拆改活动等。
  4、“三区二县”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负责审批和监管辖区内房屋安全许可项目,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受理房屋安全管理咨询和投诉,监督许可项目拆改活动以及组织房屋安全行政执法。
  5、负责验收辖区内房屋建设中的白蚁防治工程,发放《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证明》,查验房屋(预)销售申请和产权初次登记过程中的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监管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及药物安全,预报及公布蚁情、蚁害,建立白蚁防治管理档案,受理白蚁防治咨询和投诉,并负责对已住用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进行管理及组织相关行政执法。
  二、房屋安全行政许可
  (一)申请许可项目的范围
  1、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主要是指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梁、板、柱,削弱梁、柱截面或在梁、柱上钻洞和地基基础结构改造等行为。
  2、拆改承重墙。主要是指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墙体(含钢筋砼剪力墙),削减承重墙体厚度,在承重墙上开凿壁柜、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等行为。
  3、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主要是指改变房屋设计使用功能,将住宅房屋改为仓储及娱乐、洗浴、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房屋楼(屋)面板上砌筑墙体或在楼板面安装重力设备,在房屋建筑顶层设置广告牌、放置水箱等物体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以及在房屋室内增建夹层等行为。
  4、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主要是指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抗震作用的圈梁、构造柱、墙体以及具有防火作用的隔墙等行为。
  (二)申请许可材料
  1、许可申请书。主要包括房屋自然状况、申请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2、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主要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单位法人证明等有效证件。
  3、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法律规定的权属文书。
  4、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主要是指变动房屋共用部位直接影响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直接共用人(指与房屋拆改行为所涉及的房屋结构相毗邻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涉及影响整幢房屋共用人使用的,需提供整幢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应加盖房屋安全评估专用章。
  (三)初步审查
  房屋安全许可初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申请许可事项符合本辖区范围。
  2、申请许可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
  3、许可申请书填写符合要求。
  4、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申请人与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相一致。
  6、提供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可行性评估报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规定。
  初步审查结束后,应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材料报送审查许可。
  (四)审查许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对受理与初审的法定程序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许可。
  1、审查申请许可项目初审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告知书。
  2、房屋拆改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审查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听证。
  3、对房屋结构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要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进一步论证。
  4、房屋结构复杂或涉及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需到现场核查的,按规定时限不能完成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理由。
  (五)许可服务窗口设置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应当按要求设立房屋安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受理许可申请。服务窗口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示服务事项、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
  (六)许可事项监督
  各区房产局、县建设局的许可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府权力阳光运行工程,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三、房屋安全投诉处理
  (一)市和区、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接待和处理相关来信来访。
  (二)市和区、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的违法使用或装修的投诉或报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日内到现场查处。遇有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查处。投诉案件处理后,在5日内应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投诉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三)市白蚁防治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和已住用房屋白蚁防治的投诉、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督促检查“三区两县”行政主管部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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