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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国税发[2007]142号

南昌、九江、萍乡、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 2007年7月1日前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最近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凡规定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的,均予以认定。认定后连续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比重低于50%的,应即取消认定。
  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但在办理第一次退税前未达比重的,暂不予以退税,待达到规定比例后一并计算退税;如果满一年仍未达比重的,应即取消认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凭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进行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无证书的不得认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中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纳税人,均按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统计。
  (三)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进行资格认定。如纳税人选择放弃简易征收、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管理,可于次月予以认定。
  (四)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3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如清算的年度应退税款大于当年已退税款的,于次年4月予以补退。
  (五)外商投资企业选择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可继续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抵退税管理
  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 5号)规定条件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扣税凭证的认证和抵退税。总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试点城市以外的分支机构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上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人发生的欠税,须于2007年7月30日前全部结转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抵减,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欠税迁移处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逐户核实欠税情况,经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同意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总机构在办理季度退税前,应将相关数据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关于组织实施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部崛起,加速江西等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试点城市国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政策落实。当前要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向当地党政领导做好汇报,使党政领导及时了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精神、数据测算与企业认定、实施意见等情况,取得重视与支持。
  (二)搞好政策宣传与辅导,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与岗位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掌握扩大抵扣的政策规定、熟悉认定流程、纳税申报、退税审核及会计处理等操作方法;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扩大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三)做好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和欠税审核,分户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分户核实企业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欠缴增值税额。全省认定及欠税审核工作力争在7月份完成。
  (四)简化流程,及时退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退税申报后,要将资料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计统部门及时足额办理退税。
  四、关于资料上报
  各地要加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关注政策实施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向省局上报以下情况与资料:
  (一)四个试点城市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并向省局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20日前通过FTP上传到流转税处/增值税科/转型总结报告。
  (二)试点城市国税机关应于每季办理退税的当月30日前,认真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通过FTP上传到流转税处/增值税科/扩大抵扣统计表。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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