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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 2007-07-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信[2007]15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经2007年7月2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回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是覆盖商务系统和外贸、外经、外资、内贸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是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的重要栏目,是四川省商务厅广泛听取和回答群众意见的重要窗口,是社会公众评价、监督商务工作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规范《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的回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众留言》和《网上咨询》的回复

  第三条 四川省商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要重视公众的留言和咨询,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和建议,做好本部门对留言和咨询的回复处理。
  第四条 办理公众留言和咨询的回复,按照《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程序进行(表格式样见附件)。
  第五条 信息化处作为首先受理单位,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应直接回复,以减轻各业务处室负担。信息化处能够直接回复的留言或咨询是指:已回复过的同类留言,因而已有回复口径的;有关单位已经书面向信息化处提供回复口径的;与我厅业务无关的留言或咨询综合类,以及属于信息化处工作范围内的留言或咨询。
  第六条 对没有现成回复口径的公众留言和咨询,有关商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众投诉等内容,信息化处将根据业务职能分工,以《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形式转相关处室办理。普通回复由处室负责人审核,重要回复经分管厅长审核。各处室将回复内容附在《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后返回信息化处统一回复。
  第七条 信息化处对一些性质不确定的留言、建议,将根据相关内容和大体业务分工,仍以《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形式转相关处室。各处室认为可以仅供参阅并不必回复的留言、建议,也必须在表上签署意见,并返信息化处存档;各处室如有其它意见或认为可以给予答复,则将意见随表返回信息化处处理或回复。凡相关处室已确定不做回复的留言和咨询,统一由信息化处予以礼貌性答复或简单说明原因。
  第八条 信息化处对于公众反映的敏感问题、重要反映和建议、公众投诉等,在送相关处室办理回复的同时,呈报厅长和分管厅领导阅示。

第三章 公众留言和咨询回复时限

  第九条 信息化处对公众留言和咨询的直接回复、转办,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条 转各处室办理的公众留言和咨询,办理期限为1到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处室收到《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后,如果认为该留言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处理表上注说明退回原因返回信息化处,以便及时改转其它处室。

第四章 公众留言和咨询回复工作的督办和考评

  第十二条 各处室收到《公众留言处理表》、《网上咨询处理表》后,3个工作日后未回复也未说明原由的,由信息化处督促办理。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时,信息化处将对各处室处理公众留言和咨询回复情况进行总结和评定,结果呈厅领导参阅。

第五章 公众留言和咨询的定期摘报

  第十四条 信息化处每季度将部分重要留言和咨询,以及相关处室回复结果,摘报厅领导参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3日厅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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