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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杭食药监市场[2007]143号

杭州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来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非药品包装上宣传治病疗效、非药品中加有药物成份等现象,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误导作用,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坚决抵制和消除其在药品零售市场中所起的危害作用,特规定如下,请予执行。
  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经营活动中开展,应正确介绍药品的作用、用途,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三、不得购进外包装上有宣传防病、治病疗效或功效的各类非药品,对非药品在销售中不得宣传和夸大疗效;
  四、在店堂内商品的陈列摆放中,药品与非药品应严格分柜摆放,以免误导消费者。
  对药品零售企业若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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