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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3〕23号
 
 为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构筑现代化城市路网交通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乡政街等街路拓宽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拓宽改造范围: 
  (一)乡政街:西大直街至安阳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二)工电路:学府路至哈西大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70米范围内; 
  (三)长寿路:学府三道街至保健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四)学府三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五)学府四道街:长寿路至学府路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六)民生路:香滨路至文化街路段道路两侧规划红线60米范围内; 
  (七)道外十四道街二期工程:太古街至大新街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30米、大新街至江畔路路段路道路两侧规划红线40米范围内。 
  本条前款规定拓宽改造范围,局部范围以规划图为准。 
  二、在拓宽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三、拆除在拓宽改造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暂设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在拓宽改造范围内的集贸市场、摊区、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等,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组织迁移。 
  五、拓宽改造工程需要拆除或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改造规划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造。 
  六、拓宽改造工程涉及的土地问题,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拓宽改造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积极搬迁;保证拓宽改造工程建设如期完成。 
  八、市建设局负责拓宽改造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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