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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 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忻州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政发[2006]62号,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的(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视为紧急灾情,即启动本应急工作方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小型地质灾害由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一)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
  总 指 挥:秦新年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曹剑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兴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真  市国土资源局书记
  成    员:樊林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广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  亮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爱生  市经委副主任
  贾文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钰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忻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常月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赵和玉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守瑞  市安监局总工
  张俊伟  市旅游局副局长
  郭万根  市卫生局副局长
  苏喜福  市气象局副局长
  张术强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斌俊  忻州公路分局总工
  丁春城  武警忻州支队副支队长
  史立新  忻州网通分公司副经理
  曹明德  忻州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樊林威(兼)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市财政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时要保证应急资金足额,迅速到位,保证地质灾害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3、市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库、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5、市建设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6、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疗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8、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9、市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小时、4小时、12小时、24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10、市旅游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风景区政府(局)开展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害潜在点进行全面排查;在危险路段和潜在危险点设立醒目的标志;发生灾害时要组织旅游人员安全撤离,并实施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抢险救灾情况。
  11、忻州通信分公司:组织灾区通讯部门进行通讯实施抢修,恢复通讯畅通,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12、忻州供电分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3、武警忻州支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4、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市防讯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县两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现场,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与相关单位联合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市气象主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铁路部门、公路部门、矿山企业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段,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撤离受灾人员,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情况。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处置地质灾害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调遣、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及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组报告,根据省、市领导组的指示,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置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配套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监测工具。
  (五)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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